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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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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  称: 乖乖兔
建立日期: 2006-03-03
个人自述: 十年磨一剑,是中国的至理名言,在生活中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寂寞与孤独,才可能享受“磨剑”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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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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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详解
凌晨三点的大街上
故意伤害罪有未遂吗?
合同诈骗的“合同”怎样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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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的失落是会有的,人是感情的
好好打理:)
有意思么》?
张三和李四一起犯了同样的罪,两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首
^_^,知道我们老家有一个很好的
共同的心声。问好!
你对刑法的研究越来越牛了!呵呵
不见怪!
福建都成了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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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间的失落与回忆 (2009-09-06 22:32:00)阅读次数:219

用句大家的话:人就是一个很奇怪的动物,有吃有喝也还不满足!最近也是在别人眼里感觉已经很不错了,蛮舒服的,上上班,锻炼锻炼身体,同事之间相互侃侃大山,朋友之间电话交流一下,跟家人多多沟通一下,偶尔买个彩票,看似悠闲的生活,却突然间失落起来,人一失落起来就喜欢回忆自己的人生,或是美其名曰反省,哪里走错了,哪里该如何走,但是总之一句话,人生是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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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问题 (2009-06-04 21:32:00)阅读次数:224

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

人大代表与政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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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弱的法学和堕落的法学院 (2009-05-09 22:21:00)阅读次数:247
虚弱的法学和堕落的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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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分 (2009-04-24 13:12:00)阅读次数:576

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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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问题! (2009-03-28 22:29:00)阅读次数:512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刑法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民法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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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小思? (2009-03-23 21:54:00)阅读次数:270

    好久没有打理自己的博客了,也记不清当时自己开博的理想大志了,说实话现在也想不出写博客的原因何在?是记录一下自己的点点滴滴还是作为一个广为交友的平台,或是给大家提供一个信息平台!突然发现自己也不习惯记流水帐,好像自己的博客也不是宣扬自己观点的地方,现在静静的反思一下,感觉我的博客刚开始确实给我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信息,让我同法学的老前辈距离突然拉近了,可以经常欣赏一下老前辈的观点,向老前辈们取经。而如今也开始将自己的一些不成熟或是萌芽状态的想法放在网上算是自己的一份呐喊吧!

    刚才去浏览了一下几个自己好朋友的博客,突然发现大家沒打招呼的就停博了,难道跟我一样是没有找到开博的真正原因,还是时间问题,没有时间来打理,但愿是后者,因为他们都是好孩子,都是一群热爱法学的好学生,但愿他们的时间不是在法律博客上,而是在图书馆,在自习室里面静静的研读法学真理,从而消去自己在网络上的浮躁!

    开博,人各有志,愿我们法律博客更加壮大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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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详解 (2009-03-23 21:19:00)阅读次数:304

 

一、刑事和解的界定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目前,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其他案件仍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具体讲适用于存在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还有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等特殊关系的犯罪人案件。

    二、刑事和解的运用

    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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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三点的大街上 (2009-03-20 03:42:00)阅读次数:243
昨天是朋友转正的好日子,晚上大家聚在一起好好庆祝了一番,回来后,大家有大战升级,玩到半夜,可是怎么也睡不着,直到三点多,以前自己总想在五点左右起来在城里面转转也顺道做点东西,今天终于有幸去参观了一次我们这里的夜生活,当我走在街上的时候,我发现街上的人还不少,本来以为这个时刻都是大家在梦乡的时候,却发现在街上也有很多劳作的人,有城市的环卫人员,一直以来以为环卫人员是在早上五点左右起来打扫卫生的,没有想到凌晨三点就已经在街上打扫了,如今很多新闻热点,但是大家有没有认真的去关注一下给我们城市带来清洁的环卫工人那。走着突然听到了摩托车发动机的声音,一会儿一辆改装的摩托车开来了,原来是向城市运菜的菜农,当然了在城市的大街上,还有一直在卖夜宵的人,为了挣几分钱而做到这么晚,当然顾客一般是在娱乐场所工作的人员也是起早贪黑的工作。也许我们会一直在抱怨我们的生活很苦,很累,工作不顺心,生活不顺心,我也有时会不停的抱怨这个抱怨那个的,可是当我看到这群人的时候,我还是感动了良久,尽管以前為了生活也好,为了体验也好,也曾经去做过农民工去体现农民工的生活,可是早上这样早起来却是第一次,第一次发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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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有未遂吗? (2009-03-20 00:23:00)阅读次数:296

案情:2007年5月,被告人胡某与女青年吴某恋爱后同居,不久吴某怀孕,堕胎花去医药费1300元。被害人祝某受吴某委托多次向胡某索要医药费,胡某怀恨在心。2007年10月18日晚,胡某纠集被告人段某、罗某等人,商量以付医药费为由,将祝某骗出,打祝某一顿。当晚9时许,胡某等十人分别持砍刀埋伏在篮球场,见祝某过来时,殷某大喊:“砍死他!”祝某见势不妙即驾车逃跑,胡某等人持刀追上去朝车身乱砍乱砸,祝某驾车脱身后用电话报警。经物价部门鉴定,小车损失价值6400元。

  分歧:对于本案该如何定性,出现了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纠集多人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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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合同”怎样定性? (2009-03-17 22:15:00)阅读次数:206
合同诈骗中的“合同”是有效的吗?无效合同是合同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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